为进一步完善公司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减轻员工医疗费用负担,提高企业员工幸福感,公司工会于2022年9月起为各员工参保了由广东省总工会主办、广州市总工会代办的广东省在职职工住院医疗综合互助保障计划,简称“省二次医保”。
一、保障期限
一年期,自2022年9月26日至2023年9月25日,执行30天免责期(意外无免责期)。
二、保障范围
在保障有效期内被保障职工因病住院治疗(含急诊留观并收入住院治疗的),根据当地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自付部分;或者被保障职工因意外事故、烧烫伤导致身故、残疾时,被保障职工可按照本计划有关规定领取互助金,用于缓解被保障职工家庭经济困难。
三、保障待遇
(一)、住院医疗保障待遇和相关规定
1、被保障职工因病住院治疗(含急诊留观并收入住院治疗的,且其住院前留观治疗费用并入住院费用的),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内(指起付标准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以内),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报销后,首次住院按照个人自付部分的医疗费(最高不超过基本医疗统筹基金报销额的20%)的80%领取住院医疗互助金,第二次住院按照个人自付部分的医疗费(最高不超过基本医疗统筹基金报销额的20%)的70%领取住院医疗互助金。被保障职工在同一互助保障期内多次住院治疗的,只能领取两次住院医疗互助金;
2、被保障职工经当地基本医疗保险主管机构批准转外地治疗的,在申请住院医疗互助金时,应在本计划规定的互助金领取标准基础上扣减 10个百分点,即首次住院医疗互助金领取标准为70%,第二次为60%;
3、首次参加本计划的被保障职工在互助保障期生效30日(含本数)内因病住院治疗的,不享受领取互助金待遇。被保障职工参加本计划后在30日免责期内住院治疗,并且出院日期已超过本计划规定的 30日免责期时,被保障职工可以按照免责期后实际住院治疗天数占此次住院治疗的总天数的比例计算被保障职工个人自付部分的费用,按照《广东省在职职工住院医疗综合互助保障计划》第四条第一款的有关规定领取互助金;
4、被保障职工因病住院治疗,在出院之前互助保障期满,且没有继续参加本计划的,按照被保障职工互助保障有效期内实际住院治疗天数占此次住院治疗的总天数的比例计算被保障职工个人自付部分的费用,按照《广东省在职职工住院医疗综合互助保障计划》第四条第一款的有关规定领取互助金。被保障职工因病住院治疗,在出院之前互助保障期满又继续参加本计划的,按照上一保障期的保障待遇领取互助金,领取次数计入上一次保障期。
1、被保障职工因意外事故、烧烫伤导致残疾时,按照不同伤残程度最高可以领取伤残互助金20,000元;如果被保障职工自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180日治疗仍未结束,则按照第180日的身体伤残状况领取伤残互助金。被保障职工因意外事故、烧烫伤导致身故时,或者自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180日内因同一原因身故,其家属一次性领取身故互助金40,000元(被保障职工之前已经因该原因领取了伤残互助金,则在领取身故互助金时抵扣);
2、被保障职工在因病住院期间发生意外事故、烧烫伤导致残疾时,按照不同伤残程度最高可以领取伤残互助金40,000元;如果被保障职工自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180日治疗仍未结束,则按照第180日的身体伤残状况领取伤残互助金。被保障职工因病住院期间发生意外事故、烧烫伤导致身故时,或者自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180日内因同一原因身故,其家属一次性领取身故互助金80,000元(被保障职工之前已经因该原因领取了伤残互助金,则在领取身故互助金时抵扣);
3、被保障职工因意外事故、烧烫伤领取伤残互助金后,在互助保障期内继续享受意外伤害保障待遇。在同一互助保障期内,被保障职工发生一次或多次意外事故、烧烫伤,其领取的伤残互助金累计不超过20,000元(住院期间发生意外伤害另行计算,累计限额40,000元);
四、申领手续
被保障职工住院治疗结束后,通过其所在单位工会向互助会申请领取互助金时应提交下列资料(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10日内告知互助会,以便进行调查,若未及时告知影响互助金认定及受领的,相应后果由被保障职工承担):
1、经参保单位盖章的《互助金申请表》;
2、被保障职工身份证复印件;
3、被保障职工本人(或受益人、继承人)银行卡或存折复印件;
4、确认书、被保障职工所在名单页复印件;
5、由医疗机构出具的职工基本医疗住院费用结算单、医疗收费票据和出院记录原件和复印件;
6、被保障职工申请伤残互助金时,应同时提供由二级(含)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伤残程度证明。如果被保障职工自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180日治疗仍未结束,则按照第180日的身体伤残状况出具相应证明;
7、申请领取身故互助金时,被保障职工亲属应同时提供户籍管理机关的户口注销证明和医疗机构或事故处理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受益人或继承人身份证复印件及与被保障职工的关系证明;授权委托书与受托人身份证明(适用于委托给付或受益人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8、其它必要的与确认保障待遇、事故性质及伤害程度相关的证明和资料;
9、被保障职工自医疗机构费用结算日(以医疗费用专业收据上打印的出院日期为准)、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一年内不向互助会提交互助金申领手续的,视同为放弃申请互助金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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